催收机构不能做的事情有哪些?
2026-04-21 来自: 郑州胜邦债务追讨公司 浏览次数:3
目前有多项法律来规范债务催收服务。《公平债务催收实践法》(FDCPA)规定了关于债务催收机构的规则,以及保护消费者免受滥用债务催收活动的保护。

一般来说,FDCPA防止催收公司实施虐待或骚扰行为,包括以下做法:
在不寻常的时间反复给借款人打电话。 债务催收人员不得在非常规时间与消费者沟通——通常是消费者所属时区的上午8点前或晚上9点以后——除非经法院或消费者同意。
假威胁要起诉借款人。 催收机构不能在无意或无法采取法律行动时威胁采取法律行动。
威胁或骚扰消费者。 对消费者、其财产或其名誉实施暴力身体伤害或威胁,均违反了FDCPA规定。持续拨打电话或进行对话,意图是骚扰、骚扰或辱骂消费者的行为也被禁止。
使用不公平手段来催收任何债务。 债务催收员不得收取利息、费用、费用或杂费,除非原始协议明确授权该金额。这还包括在未提前书面通知的情况下,将借款人提前存入一张日期较晚的支票存入。
提供假或误导性的文件,说明谁在催收债务。FDCPA禁止机构设计、编制和提供表格,以制造债务被其他实体催收的错误印象。
直接联系有法律代理的消费者。 如果催收机构知道消费者正在由律师代理其债务,机构不能越过该律师的权限直接与消费者沟通。只有在无法联系到律师或明确同意机构的情况下,才允许直接联系。
如果你考虑的催收机构在流程中提及上述任何一项,请寻找符合法律要求的催收帮助。
